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摘选)
DB22/T1887-2013 2013-11-4 发布并实施 4.2 建筑设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3年11月4日发布的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统一编号为:DB22/T1887-201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方便门窗行业研究和执行,现将该标准中与门窗相关的“4.2建筑设计”部分的内容摘选如下: 表
注:3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可适当放宽。
注:1 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计入窗户面积,门芯板(不透明部分)不计入窗户面积; 2 建筑朝向的范围:北(北偏东小于600至北偏西小于600);东、西(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0至东或西偏南小于600);南(南偏东小于等于300至南偏西小于等于300)。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判定依据;计算得到的所设计居住建筑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 2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平均传热系数和热桥线传热系数的计算、面积和体积的计算等,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标准的规定;吉林省各地区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参数,可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表
表
4.2.7 外门应设门斗或其他避免冷空气直接吹入室内的防风设施。 4. 2.8 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4.2.9 外窗可开启的面积及开启方向、方式等,应有利于保证室内自然通风量, 有利于室内通风的气流组织。居住空间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 厨房不应小于1 0 %, 并不得小于0 60mm2. 4.2.10 外窗不应采用落地窗和凸窗。 4.2.11 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宜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 T7106 规定的7 级。 4.2.12 外窗宜设保温窗帘。 4.2.13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得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4.2.14 外墙应优先采用外保温系统。 4.2.15 外墙不论采用何种墙体构造, 其总厚度不应超过490mm。 4.2.16 外墙和屋面保温,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 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 如: 阳台、雨蓬、挑檐、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2 门窗口外侧四周墙面的保温构造; 门窗上口滴水; 3 变形缝处屋面、外墙的缝隙防水、保温、密封构造; 4 出屋面通风道等构配件的防水、保温构造。 4.2.17 阳台应封闭,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底板的传热系数, 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4.2.6 条关于外墙、屋面、架空或外挑楼板的要求; 2 当阳台与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有隔墙和门窗, 阳台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大于2.5W/(m2K),其隔墙的传热系数符合本标准第4 1. 6条关于外墙的要求,其门窗的传热系数不大于2.5W/(m2K)时;设有阳台房间外墙的窗墙面积比,可按阳台与直接连通房间之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计算; 3 当阳台与房间之间未设隔墙和门窗时, 设有阳台房间外墙的窗墙面积比, 应按阳台展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计算; 且阳台窗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4.2.6 条关于外窗的要求。 4.2.18 外门窗的细部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发泡聚氨酯填塞; 2 外门窗框四周与墙表面抹灰层之间的缝隙, 应采用建筑密封膏密封或采取其他防裂、防水措施。 4.2.19 门厅、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应供暖。 4.2.20 居住建筑宜全装修, 并实施建筑、装修设计一体化。 4.2.21 居住建筑应经技术与经济比较,合理采用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并应符合《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规范》JG/T26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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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1887-2013 2013-11-4 发布并实施
4.2 建筑设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3年11月4日发布的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统一编号为:DB22/T1887-201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方便门窗行业研究和执行,现将该标准中与门窗相关的“4.2建筑设计”部分的内容摘选如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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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层) |
≤3 |
4~8 |
9~13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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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0.50 |
≤0.30 |
≤0.28 |
≤0.25 |
注:3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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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 向 |
窗墙面积比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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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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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西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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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0.45 |
注:1 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计入窗户面积,门芯板(不透明部分)不计入窗户面积;
2 建筑朝向的范围:北(北偏东小于600至北偏西小于600);东、西(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0至东或西偏南小于600);南(南偏东小于等于300至南偏西小于等于300)。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判定依据;计算得到的所设计居住建筑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
2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平均传热系数和热桥线传热系数的计算、面积和体积的计算等,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标准的规定;吉林省各地区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参数,可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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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部位 |
传热系数K [W/(m2·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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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层建筑 |
(4~8)层建筑 |
≥9层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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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 |
0.20 |
0.25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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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 |
0.25 |
0.35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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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或外挑楼板 |
0.25 |
0.40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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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供暖地下室顶板 |
0.30 |
0.40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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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隔墙 |
0.95 |
0.95 |
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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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外门 |
1.20 |
1.2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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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
0.95 |
0.95 |
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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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窗 (窗墙面积比C) |
C≤0.20 |
1.60 |
2.00 |
2.00 |
|
0.20<C≤0.30 |
1.40 |
1.70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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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C≤0.40 |
1.30 |
1.60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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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0<C≤0.45 |
1.20 |
1.40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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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部位 |
保温材料层热阻R [(m2·K) / W] |
|||
|
周边地面 |
1.70 |
1.4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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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
1.90 |
1.5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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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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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部位 |
传热系数K [W/(m2·K)] |
|||
|
≤3层建筑 |
(4~8)层建筑 |
≥9层建筑 |
||
|
屋面 |
0.25 |
0.35 |
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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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 |
0.30 |
0.40 |
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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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或外挑楼板 |
0.30 |
0.45 |
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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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供暖地下室顶板 |
0.40 |
0.45 |
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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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隔墙 |
1.20 |
1.2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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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外门 |
1.20 |
1.2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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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
0.95 |
0.95 |
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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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窗 (窗墙面积比C) |
C≤0.20 |
1.60 |
2.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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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C≤0.30 |
1.40 |
1.70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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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C≤0.40 |
1.30 |
1.60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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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C≤0.45 |
1.20 |
1.40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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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部位 |
保温材料层热阻R [(m2·K) / 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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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地面 |
1.40 |
1.00 |
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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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
1.50 |
1.10 |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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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外门应设门斗或其他避免冷空气直接吹入室内的防风设施。
4. 2.8 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4.2.9 外窗可开启的面积及开启方向、方式等,应有利于保证室内自然通风量, 有利于室内通风的气流组织。居住空间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 厨房不应小于1 0 %, 并不得小于0 60mm2.
4.2.10 外窗不应采用落地窗和凸窗。
4.2.11 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宜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 T7106 规定的7 级。
4.2.12 外窗宜设保温窗帘。
4.2.13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得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4.2.14 外墙应优先采用外保温系统。
4.2.15 外墙不论采用何种墙体构造, 其总厚度不应超过490mm。
4.2.16 外墙和屋面保温,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 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 如: 阳台、雨蓬、挑檐、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2 门窗口外侧四周墙面的保温构造; 门窗上口滴水;
3 变形缝处屋面、外墙的缝隙防水、保温、密封构造;
4 出屋面通风道等构配件的防水、保温构造。
4.2.17 阳台应封闭,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底板的传热系数, 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4.2.6 条关于外墙、屋面、架空或外挑楼板的要求;
2 当阳台与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有隔墙和门窗, 阳台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大于2.5W/(m2K),其隔墙的传热系数符合本标准第4 1. 6条关于外墙的要求,其门窗的传热系数不大于2.5W/(m2K)时;设有阳台房间外墙的窗墙面积比,可按阳台与直接连通房间之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计算;
3 当阳台与房间之间未设隔墙和门窗时, 设有阳台房间外墙的窗墙面积比, 应按阳台展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计算; 且阳台窗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4.2.6 条关于外窗的要求。
4.2.18 外门窗的细部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发泡聚氨酯填塞;
2 外门窗框四周与墙表面抹灰层之间的缝隙, 应采用建筑密封膏密封或采取其他防裂、防水措施。
4.2.19 门厅、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应供暖。
4.2.20 居住建筑宜全装修, 并实施建筑、装修设计一体化。
4.2.21 居住建筑应经技术与经济比较,合理采用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并应符合《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规范》JG/T26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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