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1年未动工征20%闲置费 7月1日起施行
今年的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将施行国土资源部新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将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此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相关办法处置。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